(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柏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法定代表人:甘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