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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22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王先余与邢福头、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先余,邢福头,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2279号原告王先余,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峰,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能能。被告邢福头,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臧首云,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文昌东街10号。法定代表人邵民忠,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月萍,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琴。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余与被告邢福头、南京苏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余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先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王先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先余负担。审 判 员  杨先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