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商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9-08-14
案件名称
李悦忠与滕绪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悦忠;滕绪祥;山东腾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章商初字第2204号原告李悦忠,男,生于1970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王恩义,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绪祥,男,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山东腾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李悦忠与被告滕绪祥、山东腾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悦忠负担。审 判 员 丁业群代理审判员 肖 寒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焦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