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平昌县顺全出租车有限公司、刘桂华诉李顺、丁青松、秦天、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秦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判决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顺全出租车有限公司,刘桂华,李顺,丁青松,秦天,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秦北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平昌县顺全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行文委托代理人何文林,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华委托代理人李生琼,女,生于1974年9月1日,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号,身份证号码5106021974********,系刘桂华之弟媳。被告李顺被告丁青松被告秦天被告兰龙飞被告周午林(曾用名周庆、周青山)被告张岚森法定代理人张维维,男,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号,系张岚森之父亲。被告李可文被告何海平被告李德刊被告秦北平指定监护人李天新,女,生于1945年6月7日,汉族,住平昌县元山镇兴隆村*组**号,身份证号码5130281945********,系秦北平之母亲,原告平昌县顺全出租车有限公司、刘桂华诉被告李顺、丁青松、秦天、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秦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昌县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文林,原告刘桂华委托代理人李生琼,被告丁青松、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天、李顺、秦北平及其指定监护人李天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平昌县顺全出租车有限公司、刘桂华诉称:2012年5月13日,刘桂华经营平昌县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川Y577**号出租汽车行驶至平昌县江龙医院外街道时,因被告丁青松、秦天、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秦北平在大街上打架斗殴,被告秦天、兰龙飞手持钢管、匕首追撵和拦截被告丁青松驾驶的被告李顺所有的川YC61**越野车时,撞在川Y577**号出租汽车上,致使川Y577**号出租汽车受损,乘客受伤的损害后果。要求被告九人连带赔偿车辆损失费49930元,营运损失费8000元,乘客受的各项损失费23792、55元。被告丁青松、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辩称:2012年5月13日晚,因纠纷过程中造成原告车辆受损是实,但该车是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属于交通事故,其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营运损失过大,其不合理部分应予剔除。当时出租车上是否有乘客受伤我方不知情,损失费用是否真实无法证实。当天晚上参与纠纷的还有其他人,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顺、秦天、秦北平的指定监护人李天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3日晚,周午林、张岚森在平昌县江口镇汉王庙“大众慢摇吧”玩耍时,周午林被同在该处玩耍的阿泰用烟火烧烫,遂即双方发生口角,周午林当时用匕首刺在阿泰胳膊处,事态由秦北平等人劝阻。因周午林不服气,立即打电话通知何海平、李可文到“慢摇吧”帮忙打架。何海平、李可文又要约丁青松、李德刊一同前往帮忙。这时,秦北平拦了一辆出租车劝周午林、张岚森离开,周午林不从,秦北平见张岚林持有匕首,便要求张岚林交出匕首,并夺张岚林手中的匕首,同时一拳打在张岚森头部,致使双方僵持不下。丁青松、何海平、李可文、李德刊、谢敏赶到“慢摇吧”门口后,周午林、张岚森将被欺负的事告诉了丁青松等人,周午林、张岚森带着何海平、丁青松、李可文、李德刊在“慢摇吧”门口处看到了兰龙飞,周午林、张岚森说:“就是他”,遂即对兰龙飞进行围攻殴打。此时,秦北平、秦天等人手持钢管从“慢摇吧”出来,并追打张岚森、丁青松等人。张岚森、丁青松、何海平等人为了迅速离开现场,遂即上了丁青松驾驶的川YC61**起亚越野车,秦天、兰龙飞等人便追撵拦截,并用钢管、匕首砸烂汽车挡风玻璃,秦北平则爬在汽车引擎盖上,丁青松继续驾驶汽车向前行驶,并不停地摆动汽车方向,意欲将秦北平甩下车。当该车行驶至江龙医院外街道时,撞上在街道上正常行驶的,由刘桂华经营驾驶的川Y577**号出租汽车,致使秦北平受伤,川Y577**号出租汽车受损,乘客陈容受伤。经平昌县公安局鉴定,川Y577**号出租汽车损失金额为49930元。川Y577**号出租汽车在平昌县平安汽修厂修复后,于2012年6月11日出厂。川Y577**号出租汽车上的乘客陈容受伤后,经平昌县人民医院治疗,由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用10792、55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误工、护理、生活补助费5000元。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桂华于2013年月15日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平昌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平昌县公安局车辆损失鉴定意见告知书,平昌县平安汽修厂车辆修复证明,陈容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后续治疗费、误工、护理等费用收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出租汽车收入证明不确切,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2012年5月13日晚,被告丁青松、张岚森、何海平、李可文、李德刊、秦天、秦北平、兰龙飞、周午林因打架斗殴、追撵打砸汽车的过错行为,造成川Y577**号出租汽车受损,车上乘客陈容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秦天、兰龙飞手持钢管匕首追撵打砸汽车,被告秦北平爬在车辆引擎盖上,致使被告丁青松以危险方法驾驶车辆之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李顺虽是川YC61**号牌车的所有人,但发生侵权损害事实时被告丁青松是车辆实际使用人和控制人,李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故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刘桂华虽无确实的证据证实其营运收入的确切数据,但鉴于该出租汽车属于营运车辆,车辆损坏后在修复期间确有营运损失的客观事实,对其营运损失可比照上年度同行业的收入标准酌情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桂华的车辆损失费49930元,营运损失费3590、92元(46169元÷12个月÷30天×28天),垫付的乘客陈容医疗费10792、55元,后期治疗费8000元,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共计77313、47元,由被告丁青松、秦天、秦北平、兰龙飞各赔偿15462、69元;被告张岚森、何海平、李可文、李德刊、周午林各赔偿3092、54元。被告丁青松、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周午林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秦天、兰龙飞、秦北平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平昌顺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刘桂华对被告李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被告丁青松、秦天、兰龙飞、秦北平各负担351、60元;被告张岚森、李可文、何海平、李德刊、周午林各负担70、32元。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中亚人民陪审员 阳 莉人民陪审员 王栏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瑞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