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张金华与翁建祥、刘巧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华,翁建祥,刘巧玲,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264号原告张金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义祥。被告翁建祥。被告刘巧玲。被告夏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华与被告翁建祥、刘巧玲、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华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翁建祥、刘巧玲、夏鹏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金华在开庭审理前撤回对被告翁建祥、刘巧玲、夏鹏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华撤回对被告翁建祥、刘巧玲、夏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张金华负担。审 判 长  翁 婷人民陪审员  商月芬人民陪审员  黄真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文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