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执恢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李方安与朱真祥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方安,朱真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恢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李方安,男,生于1945年8月16日,汉族,退休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被执行人朱真祥,男,生于1975年11月19日,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赤沙镇。李方安与朱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朱真祥应付借款1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方安与被执行人朱真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朱真祥已支付执行款12500元,并负担了执行费88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729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民权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朱奋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连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