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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七合同项目部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64号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工业园区工业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魏存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大道7号院9号楼。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七合同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七合同项目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七合同项目部的银行存款6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董志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