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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迁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赵明合与郭淑园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合,郭淑园,冯国永,冯国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迁执字第501号申请人赵明合,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郭淑园,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冯国永,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冯国柱,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赵明合与郭淑园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明合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  玉  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福瑞(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