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范民初字第01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子生与孙中新、郭亚红、张清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生,孙中新,郭亚红,张清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范民初字第01146-1号原告马子生,男。委托代理人刘洁,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林海花园**号。被告孙中新,男。被告郭亚红,男。被告张清泉,男。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子生诉被告孙中新、郭亚红、张清泉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子生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子生负担。审判长 段惠敏审判员 吴丽霞审判员 唐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