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2068号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郑州纺织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任春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小翁。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小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丽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