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还海涛、柳艳萍、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博、刘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还海涛,柳艳萍,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博,刘琳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034号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汉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立慧,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毛文斌,该公司员工。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鲍志杰,经理。被告:还海涛,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柳艳萍,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海涛,经理。被告:王树博,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刘琳,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还海涛、柳艳萍、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博、刘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还海涛、柳艳萍、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博、刘琳价值53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还海涛、柳艳萍、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王树博、刘琳的银行存款5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