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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邱某,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委托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