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12号原告邱某,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委托代理人程立芳,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新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判员 贾秋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凤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