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春苑和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苑,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89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苑,女,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2)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支付垫付的工人工资366916.77元、本案受理费3402元,共计人民币370318.77元。但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盛昌塑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70318.77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