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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侯民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林倩、陈长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倩,陈长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侯民保字第274号申请人林倩,女,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吴庆祥,福州市仓山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陈长良,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倩与被告陈长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倩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陈长良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山中××海岸天骄××楼××号,并提供葛仁杰个人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绿洲小区××楼××单元房(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长良位于福州市××山中××海岸天骄××楼××号房屋。二、冻结财产保全担保人葛仁杰个人所有的位于福州市台江区××绿洲小区××楼××单元房(房产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伟力人民陪审员  杨雅芳人民陪审员  吴建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秀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八条: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