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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悦与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悦,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刘悦。委托代理人张德峰(刘悦丈夫)。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李阿莉。委托代表人李俊,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悦与被告庆阳市西峰区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悦于2013年11月29日以其在西安治病,证据收集不全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悦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1元,减半收取521元,退付原告刘悦52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苟培平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