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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桦民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文绪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绪,桦甸市地方海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桦民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高文绪,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桦甸市地方海事处。申请执行人高文绪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地方海事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二、被告桦甸市地方海事处赔偿原告高文绪各项合理经济损失6,725.00元。于2011年11月14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77.00元,由被告负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3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将全部执行款7,052.25元交到本院,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将上述款项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1)桦民一初字第3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申请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李逢珠代理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