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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法执通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许昌学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委托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许法执通字第108号许昌宏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与许昌学院、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委托贷款、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许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自觉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昌学院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许昌学院支付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2)负担本案执行费674000元,案件受理费18700元。开户银行:许昌银行莲城大道支行;户名: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154010458300010017。特此通知。执行员 :吕军尚联系电话:0374-292****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