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初字第14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尚×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48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尚×诉被告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尚×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段连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