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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李银霞与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银霞,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李银霞,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23日,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西关街道福临堡村。被执行人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福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吴天军,任公司董事长。李银霞与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初字第01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支付申请人失业保险金13022元及利息。2、为申请人补缴2001年9月至2011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银霞撤销了对被执行人陕西腾飞石油机电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第004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