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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远来与周秀晨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远来;周秀晨;祝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641号原告孙远来,男,1956年9月20日出生。被告周秀晨,女,43岁。被告祝金龙,男,4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远来诉被告周秀晨、祝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远来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秀晨、祝金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远来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