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管太松诉李明刚、冯德雄、冯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太松,李明刚,李光甫,冯德雄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231号原告:管太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8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管太均,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4日,住四川省射洪县,系原告之弟。委托代理人:谢雷,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明刚,男,汉族,生于196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告:李光甫,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17日,住盐亭县富驿镇。被告:冯德雄,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国虎,绵阳市科教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扈国强,绵阳市龙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管太松诉被告李明刚、冯德雄、冯德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太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冯安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