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终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陈运超与杨寅相邻关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寅,陈运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终字第3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运超。上诉人杨寅与被上诉人陈运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2013)秦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杨寅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运超、杨寅是本市秦淮区府西街××号×幢308室及408室住户,双方系楼上下邻居关系。2011年,杨寅在其北面房屋外墙墙脚处打了一个贯穿式孔洞,2012年2月陈运超家中位于该孔洞正下方的北面房屋墙体出现渗漏,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后杨寅将该孔洞自行填堵,双方未再产生纠纷。2012年11月,杨寅再次将该孔洞打通,陈运超家中北面房屋外墙部分又出现渗漏现象,并导致墙体发霉,墙裙、地板颜色变深,2013年4月,陈运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害,将外墙空调洞堵上;2、要求杨寅对其墙面、墙裙、地板的损失900元承担赔偿责任。陈运超向法院起诉后,杨寅自行将洞口填堵。经法院现场勘查,证实陈运超北面房屋内外墙部分墙面存在大片霉斑,该屋内墙裙、地板存在一定霉变现象,杨寅所打孔洞现并未完全封堵,填堵物仅堵住了外墙墙体的一半。一审庭审中,杨寅认为在自家所打的孔洞系为安装空调的需要,也已经做过防水处理,该孔洞并非造成陈运超家中墙体渗漏的原因,但对于陈运超家中墙面、墙裙、地板损失金额900元予以认可。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主要就陈运超家中墙体渗漏原因存在争议。对此,陈运超依据自然规律和经验法则,主张水系自上而下造成渗漏,从陈运超房屋内受损位置来看,杨寅所打孔洞处于该受损位置的正上方,而杨寅北面房屋内相同位置并无任何渗水霉变现象,故陈运超家中墙体渗漏系杨寅打空调洞所致。法院认为,陈运超已就渗漏损失与被告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成其初步举证责任,杨寅反驳陈运超主张,应承担反驳事实的举证责任。经法院释明,杨寅不同意申请对渗漏原因进行鉴定,亦无证据证明其对所打空调洞做过专业防水处理,渗漏并非其自身行为导致,应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故推定陈运超家中渗漏系杨寅打空调洞行为所致。另,关于陈运超主张家中墙面、墙裙、地板损失金额为900元,因杨寅对该金额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杨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南京市秦淮区府西街××号×幢408室北面房屋外墙墙脚处所打之贯穿孔洞全部封堵,恢复墙体原样;二、杨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运超损失900元。一审宣判后,杨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2006年8月家里装潢就打了空调洞,并作了防水处理,陈运超家中墙面渗水是外墙三脚架造成的,在没有权威部门的鉴定报告前,一审法院仅凭陈运超提供的几张照片,判定陈运超家中墙面渗水是空调洞造成的证据不足。被上诉人陈运超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是在经过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作出判决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陈运超房屋内墙面渗漏是否系杨寅空调打洞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运超主张墙体渗漏导致家中墙面存有大片霉斑,墙裙、地板存在霉变,其提供了照片证明该渗漏系杨寅打空调洞行为所致,存在因果关系,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杨寅抗辩房屋墙体渗漏系外墙三脚架造成,非自己打孔洞造成,且对孔洞做过专业防水处理,应提供必要的反证,一审中杨寅既不申请对渗漏原因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对孔洞做过专业防水处理,墙体渗漏并非自己行为所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经现场勘察,认为杨寅打空调孔洞之处位于陈运超房屋受损部位正上方,且杨寅自家相同位置的房屋内并无任何渗水霉变现象,以此推定陈运超家中房屋渗漏系杨寅空调打洞造成并无不当。上诉人杨寅主张陈运超家中墙面渗水是外墙三脚架造成的,并非自己打空调孔洞造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应予维持。上诉人杨寅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杨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陈 欣代理审判员 钱发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速 录 员 查菲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