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唐典凤、张传信与杨贵全、南京东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典凤,张传信,杨贵全,南京东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保字第484号申请人唐典凤,女,汉族,1955年8月8日出生,住滕州市。申请人张传信,男,汉族,1954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杨贵全,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被申请人南京东来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人唐典凤、张传信与被申请人杨贵全、南京东来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贵全驾驶的苏AXXX**(苏A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扣押于交警大队施救中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