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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富民初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0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富平县刘集镇中学院内。被告田某某,女,1978年1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富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