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初字第0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801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富平县刘集镇中学院内。被告田某某,女,1978年1月3日生,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富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