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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执字第27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汪明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汪明田,汪明芹,汪军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277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被执行人汪明田。被执行人汪明芹。被执行人汪军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淄川支行与被执行人汪明田、汪明芹、汪军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本次执行未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4875元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277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元庆审 判 员  孙启凯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