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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秀芳与程小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芳,程小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王秀芳,女,1953年9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翁刚(特别授权),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小章,男,1957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芳与被告程小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