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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二初字第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与汤国强、胡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汤国强,胡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二初字第014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负责人唐玲,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强,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静,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诉被告汤国强、胡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在立案时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4820元,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双临人民陪审员  黄建忠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