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董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谷城过民初字第000255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舒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杜某。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俊彦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舒某与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被告吴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6日,原告董某与被告吴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在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一度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引起矛盾,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家庭格局相对稳定。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尊重,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夫妻之间的关系,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的。为促使双方和好生活,从维护社会稳定及家庭和谐出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至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00XXXX。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俊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