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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陶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陶国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268号原告: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张大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国良,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解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