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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执字第08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沙陈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沙陈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602号罪犯沙陈,男,1988年11月2日出生,回族,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4日以(2012)长刑初字第002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沙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沙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沙陈患有糖尿病,但没有“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证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病残罪犯认定审批表、司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沙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沙陈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