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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乔义平与冯高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义平,冯高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乔义平,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冯高廷,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乔义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冯高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冯高廷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冯高廷与申请执行人乔义平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冯高廷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住房一套依评估价格631982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31982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剩余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执行费994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