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柯兴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柯兴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印发:共印份拟稿:打字:校对: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法台特字第17号申请人:柯兴奎,农民。申请人柯兴奎申请宣告柯兴建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柯兴奎诉称:其弟柯兴建原系“浙岭渔48098”船船员。2013年5月28日,该船在167海区生产作业时,柯兴建不慎落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依法宣告其死亡。经查:柯兴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系“浙岭渔48098”船船员,原住贵州省开阳县冯三镇双山村河坝组,与申请人柯兴奎系兄弟关系。2013年5月28日,“浙岭渔48098”船在167海区生产作业时,柯兴建落海失踪,一直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26日在《浙江法制报》刊登寻找柯兴建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柯兴建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柯兴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经依法公告寻找无果,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柯兴建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