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岳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佘某某,女,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被告罗某某,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佘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海人民陪审员 刘 璋人民陪审员 杨法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