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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东阳市吴刚针织有限公司与程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吴刚,程明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16号原告:东阳市吴刚。法定代表人:吴刚。委托代理人:程江宝。被告:程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吴刚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明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吴刚针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明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吴刚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敏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黄娉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