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望城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4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望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9日、2013年2月15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以其本人或其妻子吴某的身份证在长沙市望城区联诚华天大酒店开房,开房登记该酒店的80702、80703、80706、80802、80805等房间,供他人进行“斗牛”、“打麻将”、“跑得快”等赌博活动,每天抽取1000至2000元不等的水钱,总计39场左右。其中,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该店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的80702房后,供李某丙、李某乙、肖某某、朱某乙、谢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注为1000元每注,李某甲参赌从中赢得50000元,同时从中抽水获利5000元。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该酒店用其妻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房的80706房间,供谢某、唐某、朱某乙等人进行200元一张牌的“跑得快”赌博活动,从中抽水获利2000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李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辩解和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至2013年2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以其本人或其妻子吴某的身份证在长沙市望城区联诚华天大酒店开房80702、80703、80706、80802、80805等房间,供他人进行“斗牛”、“打麻将”、“跑得快”等赌博活动,每天抽取1000至2000元不等的水钱,总计39场左右。其中,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该店用本人身份证登记入住的80702房后,供赌博人员李某丙、李某乙、肖某某、朱某乙、谢某等人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注赌注为1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赌从中赢得50000元,同时从中抽水获利5000元。2013年2月17日,被告人李某甲在该酒店用其妻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房的80706房间,供参赌博人员谢某、唐某、朱某乙等人进行200元一张牌的“跑得快”赌博活动,从中抽水获利2000元。2013年3月1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违法所得款11万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2、证人吴某、黄某、卞某、罗某、刘某、朱某甲、张某、龙某、冯某、邓某、李某乙、李某丙、朱某乙、谢某、唐某的证言;3、公安机关对参加赌博的人员朱某甲、张某、龙某、冯某、邓某、李某乙、李某丙、朱某乙、谢某、唐某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书;4、被告人李某甲用自己和其妻子身份证在酒店开房的记录;5、公安机关检查笔录和扣押赌博款的物品文件清单和现场查获赌博工具和赌资的照片;6、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酒店开房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利抽取水钱,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李某甲的犯罪违法所得款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李某甲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易满玲人民陪审员 龚成康人民陪审员 张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