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下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荣土与陈福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土,陈福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荣土。被告:陈福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土诉被告陈福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荣土负担,余款2150元退还原告陈荣土。审 判 长 李 旭 峰代理审判员 刘 新 玉人民陪审员 王 金 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中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