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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下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荣土与陈福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土,陈福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陈荣土。被告:陈福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土诉被告陈福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荣土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土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陈荣土负担,余款2150元退还原告陈荣土。审 判 长 李  旭  峰代理审判员 刘  新  玉人民陪审员 王  金  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中华(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