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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中民终字第14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吴×1等与吴×3等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1,吴×2,姬×,吴×3,吴×4,吴×5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43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1,男,1975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丽霞,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吴×1之妻),女,1974年6月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吴×2,女,1964年6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武传,北京观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姬×,女,1923年4月2日出生,在二审期间于2013年7月26日去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3,男,1941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谢×(吴×3之妻),女,1954年1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聂大昆,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4,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5,女,1969年7月23日出生。上诉人吴×1、吴×2、姬×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5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姬×于2013年7月26日去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256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胡建勇审 判 员  任淳艺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