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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7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21号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南开区红旗南路延长线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法务专员。被告何文明,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