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梁法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李秀娟与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娟,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梁法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娟,女,1975年7月8出生,汉族,住睢阳区。被执行人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职务经理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203工业区。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31作出的(2011)商梁民初字第24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承德怡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胜乐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窦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