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04号原告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原告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汉市宗盛商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