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迪言才诈骗罪,迪言才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51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迪某某,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傈傈族,工人,住云南省福贡县。2010年1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300元。2013年7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迪某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人迪某某和胡某某、杜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在肥东县,以杜某某和杨某丙结婚为名,骗取杨某丙人民币35000元。2011年10月5日,被告人迪某某和阿某某(另案处理)、恰某某(已判刑)在肥东县上,以恰某某和王某结婚为名,骗取王某人民币36000元。2013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迪某某等人在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工业园区,持菜刀无故砍伤叶某某脖子左侧,之后又无故拦截玖某某、和某某,用拳头殴打和某某头部,持菜刀砍伤玖某某头部等处。经鉴定:和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丙、王某、玖某某、和自某某的陈述,证人木某、邱某、杨某甲、杨某乙、李某、陈某的证言,同案犯恰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和图片,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同案人相互结伙,以介绍婚姻为名,骗取他人钱款,价值人民币71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迪某某无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和同案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被告人迪某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迪某某直接实行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迪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迪某某有违法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迪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迪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迪某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葛有向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宣 扬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