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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池民初字第4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4523号原告吴某,男,生于1993年7月10日,汉族。被告陈某,男,生于1987年5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黄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代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