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园民初字第16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三汉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苏州三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民初字第1621-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分区金陵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陆金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翟成楠,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礼君,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三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金陵东路236号。法定代表人KINDONGHYUN。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三汉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84元,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辉煌玛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佳政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邵煜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陆倩倩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