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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与高健、杨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高健,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20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陈丽,行长。被执行人高健,男,1986年8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静,女,1984年12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健、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车站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3)镜民二初字第00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劲松执行员  肖雪梅执行员  尚XX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