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彩云与王延东、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王徐社区居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延东,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王徐社区居民委员会,张彩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0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延东,男,1965年3月8日,居民,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崔旗,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王徐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王作胜,该社区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彩云,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展,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延东、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王徐社区居民委员会(下称金海王徐社区)因与被上诉人张彩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2)埇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彩云一审起诉称:张彩云在宿州市宿怀南路246号租房开设“诚信百货特价店”,从事化妆品及女士内衣饰品等日用品经营。2011年7月3日,金海王徐社区主任王作胜为抗讯排涝,方便群众,找到王延东开挖掘机,沿张彩云商铺门前辅道开挖下水道,形成长3米、深2米、宽1.8米的水沟。次日凌晨,王延东挖掘处水管爆裂,致张彩云店铺物品变质受损,致直接损失61377.20元。请求依法判令王延东、金海王徐社区赔偿张彩云各项损失61377.20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王延东一审辩称:1、张彩云称其商铺门前的水管破裂,非王延东挖土造成,施工是下午5点左右,水管破裂是次日,时间上两者并无关联。2、王延东使用挖掘机施工是王徐社区安排的,并无报酬,在帮工过程中即使对他人造成损害,也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责任,此次施工过程中王延东不存在故意行为,也不应当与金海王徐社区承担连带责任。3、张彩云的损失是由于地下供水管突然破裂造成的,应由管线的所有人自来水公司承担责任。金海王徐社区一审辩称:1、同意王延东的第一点答辩意见;2、事故的发生,侵权人无法确定。至于水管为何破裂,无相关部门鉴定,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系、王延东、金海王徐社区的责任;3、社区维修管道是为社区服务,无任何收益,即使本次事故系挖土造成,也不应承担责任;4、张彩云对于物品的残值未扣除。一审法院查明:张彩云在宿州市宿怀南路246号租房开设“诚信百货特价店”,从事化妆品及女士内衣饰品等日用品经营。2011年7月3日,王延东接受金海王徐社区的安排驾驶挖掘机,沿张彩云商铺门前辅道开挖下水道。次日凌晨,王延东挖掘处供水管道漏水,致张彩云店铺进水,商铺遭受水���受损。经金海王徐社区申请,法院委托安徽淮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张彩云的损失进行评估,皖淮资评报字(2012)040号评估报告书评估,受损物品总值为59227元,评估费、公证费计2110元。因张彩云索赔无果,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金海王徐社区安排王延东操作挖掘机疏通下水道,导致供水管道损坏漏水,致使张彩云的店铺商品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王延东虽然受金海王徐社区的安排施工,但在具体施工过程中应当充分预见到可能产生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王延东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王延东辩称其施工行为与损害后果在时间上��关联性,因其操作施工后,无他人在事发处再次施工,故对其答辩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金海王徐社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彩云财产损失61337元,王延东承担连带责任;张彩云所有毁损物品交由金海王徐社区、王延东处理。二、驳回张彩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金海王徐社区承担。王延东、金海王徐社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延东上诉称:王延东按照金海王徐社区的指示进行施工,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王延东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错,无任何事实依据。请求二审公正裁决。张彩云对王延东的上诉答辩称:王延东是损害管道的侵权人,城管支队的问话记录可以说明王延东的挖掘行为与张彩云财产的损坏有直接因果关系。金海王徐社区上诉以及对王延东的上诉答辩称:金海王徐社区疏通下水道并非职务行为,是公益行为,不应承担责任,应由社区全体居民承担。金海王徐社区与王延东是加工承揽关系,应由王延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金海王徐社区与王延东承担连带责任错误。王延东操作挖掘机疏通下水道是下午的行为,事故发生在第二天早上,是何原因导致下水道损坏漏水不明确,一审仅依据当事人的证词认定是挖掘机通下水道导致水管损坏错误。请求二审公正裁决。张彩云对金海王徐社区的上诉答辩称:王延东是在金海王徐社区的按排下从事工作的,金海王徐社区应与王延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延东答辩称:金海王徐社区和王延东之间不存在承揽关系,无人向王延东支付费用。张彩云、王延东、金海王��社区二审举证的证据与一审一致,相对方质证意见如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王延东与金海王徐社区是何关系;2、金海王徐社区、王延东应否赔偿张彩云的损失。(一)关于王延东与金海王徐社区是何关系问题。金海王徐社区为疏通其社区下水道,安排王延东用挖掘机开挖下水道,没有给付劳动报酬,王延东是无偿劳动,双方应是帮工关系。金海王徐社区称其与王延东是承揽关系,没有依据。一审判决认定王延东与金海王徐社区是雇佣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水管损坏是否是金海王徐社区疏通下水道造成的,以及金海王徐社区、王延东应否赔偿张彩云的损失问题。金海王徐社区安排王延东驾驶挖掘机为其社区疏通下水道,虽然挖掘时水管没有漏水,但此后在挖掘处水管漏水,不能排除是其疏通下水道时造成水管损坏的事实,因此金海王徐社区辩称不是其疏通下水道造成水管损坏的理由不能成立。金海王徐社区疏通下水道造成水管损坏漏水导致张彩云经营的商品损毁,金海王徐社区应承担赔偿责任,金海王徐社区以其是为社区公共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东在帮助金海王徐社区疏通下水道时,应能预见可能造成其地下管网的损坏,其没有确保地下管网安全的情况下盲目挖掘,导致水管损坏存在重大过失,一审判决王延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正确。综上,金海王徐社区、王延东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上诉人宿州市埇桥区金海街道王徐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延东各承担66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