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刑执字第4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尹华波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华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刑执字第4664号罪犯尹华波,于四川省绵竹市。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甬慈刑初字第10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尹华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尹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华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半年度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华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对罪犯尹华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华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代理审判员 尹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何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