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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41号原告:岑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