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岑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8141号原告:岑某某,女,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1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岑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岑某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岑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世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