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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39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陈胜与戴立忠、李元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戴立忠,李元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民初字第03917号原告陈胜。委托代理人石义华。被告戴立忠。被告李元香。原告陈胜诉被告戴立忠、李元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建珍担任庭审记录。原告陈胜委托代理人石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戴立忠、李元香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胜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投资周转不灵找被告商量借款周转。原告也无工作,但有一套父母买下的坐落于岳麓区望月湖的房屋,其产权证放在原告姑姑处,被告知晓后便唆使原告登报补办一本权证去典当抵押贷款25万元,交由被告周转。被告没有兑现承诺,未按时还款。导致原告的房屋被典当行变卖,原告一家六口人现在外租房,每月租金一千元。被告李元香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25万元、利息78875元,合计328875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戴立忠、李元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胜与被告戴立忠系朋友关系。被告戴立忠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便以其名下位于岳麓区望月湖2片20栋301房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丁学伟借款25万元。2012年4月25日原告陈胜与丁学伟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月息5000元,借款期限至2012年10月24日。同日,被告戴立忠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注明“本人戴立忠私自隐瞒陈胜父母,借陈胜房屋产权证抵押给长沙上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丁学伟,借款贰拾伍万元正投资网吧,借款由陈胜出面签字,款归我戴立忠。陈胜与丁学伟之间的一切承诺与借款合同条款及按时支付利息,一切由我戴立忠负责。”被告李元香在该条据上签字。之后,丁学伟应原告陈胜的要求将25万元现金交与戴立忠。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戴立忠没有履行其向原告的承诺,归还以原告名义向丁学伟所借的人民币25万元,致使丁学伟按照与原告陈胜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签订协议时原告办理的委托公证书,由受托人杨燕将上述房屋进行了处置,所得价款清偿了以原告名义所借的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戴立忠、李元香向其归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胜与丁学伟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戴立忠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戴立忠书写的欠条、丁学伟出具的履行借款合同的情况说明、(2012)湘长蓉证内字第2166号公证书和委托书、(2012)湘长望证字第3255号公证书及委托书、长沙市机打发票、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胜以自有房屋作为抵押物向丁学伟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被告戴立忠,且被告书面承诺对该笔借款按原告与出借人丁学伟所欠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借款本息的清偿责任。被告未履行承诺,致使原告用于抵押的房屋被处置,被告理应承担归还该笔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求于法有据。但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借款利率四倍承担15个月利息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被告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5000元承担上述借款期限内的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诉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被告李元香以签名的形式表明对戴立忠的承诺承担担保责任,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戴立忠、李元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戴立忠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胜借款本金25万元,同时按月息2%的计算标准承担6个月利息3万元,共计28万元;二、被告李元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陈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33元,减半收取3116.5元由被告戴立忠、李元香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建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