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5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其斌与被告廖珺房屋迁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其斌,廖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5428号原告崔其斌,男,汉族,1961年10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俊华,江苏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珺,女,汉族,1978年10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其斌诉被告廖珺房屋迁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其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其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广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邢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