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立终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洪昕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旺和工贸有限公司、朱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昕,芜湖旺和工贸有限公司,朱国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立终字第001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昕,女,197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芜湖旺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法定代表人:朱国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国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上诉人洪昕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旺和工贸有限公司、朱国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2013年6月17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洪昕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规定情形,遂于2013年9月26日书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但交费期限届满后,洪昕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1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有强审判员 周琴芳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琼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